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1-0107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1-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促进本单位依法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由本单位纪检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为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不按要求编制公开或者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不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直接,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按法定时限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查保密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收费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核批准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授意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个人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