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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MB1020396X-/2021-0107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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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决策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决策行为,完善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城管重大事项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重大决策分别以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会议一般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外出时委托分管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主持召开,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应邀法律顾问等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各股室须在前一周星期五前向局办公室提交《重大事项会审申请单》。

第四条 各股室、局属单位负责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五条 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编制、修改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

(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代起草及局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四)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研究讨论干部录用、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和监督等问题。

(五)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工程的立项、规划、招投标、建设;

(六)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和大额资金(10000元以上)使用等重大财务事项;

(七)关系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整治活动;

(八)局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期准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研究。由相关职能股室、局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征求意见与论证等前期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二)专家论证。根据行政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

(三)征求意见。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网上征询意见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紧急情况下确需立即决策的,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直接进入合法性审查和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程序;

(四)合法性审查。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交由局法制机构或者局法律顾问对决策方案(草案)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七条 重大事项进入决策阶段,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根据重大事项内容会议议题由局长根据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局属单位的负责人提议确定。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科室、局属单位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重大决策内容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和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局长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进行逐项表决。

(六)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科室、局属单位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作出再次审议决定,按程序重新审议。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局长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第九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十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局长确定。

第十一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分管领导应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本局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提供的信息应全面、准确、真实、及时。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全局干部会议、文件、局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