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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MB1533191D/20240407-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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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制度目录

1.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3.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4.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5.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6.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二)“昌宁医保”政务微信;

(三)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恰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需批准后才能公开。

第八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举报投诉。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举报的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六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对举报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或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九条 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信访办理程序进行。受理举报后,应当在15日内及时准确作出直接办理、转交办理和督促办理的处理意见。

直接办理举报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向有权机关建议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昌宁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依法行政,保证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医疗保障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医疗保障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县医疗保障局干部职工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负责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追究、处理。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各股室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股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承诺不践诺;

(三)应当公开的重点内容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障局各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医疗保障局各股室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股室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股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九条 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提出相应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文件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文件公开属性,确保政府文件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各级关于加强公文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昌宁县医疗保障局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类型。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开展。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制发的过程中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其属性,分为:“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确定为“此件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要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本文有删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1.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2.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

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

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3.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4.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5.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6.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文公开属性的具体审查程序:

(一)拟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公开属性。

(二)分管领导在审核时,如发现公开属性尚未注明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部门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办公室应当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定期查看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五条 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第六条 公文正式形成后,办公室负责将公开属性的公文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全文发布。

第七条 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策文件解读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章的知晓度,加深群众对医疗保障政策的理解,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解读范围。县医疗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县医疗保障局作为主发单位联合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均应当及时进行解读。尤其是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医保重要政策性文件要重点解读。

第三条 解读形式。要统筹运用文稿解读、专家解读、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新闻发布会等解读形式,发挥政府网站、电视电台、新闻报纸、政务微信微博等重要载体作用,积极探索运用新技术和新媒体,拓展社会公众喜闻乐见的解读形式,扩大传播范围和受众面。解读语言要注重科学性、权威性,避免“误读”;要通俗易懂、浅显明白,用老百姓的话解说老百姓关心的事。

第四条 职责分工。各股室是政策解读的主体,负责编制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拓深解读内涵,提升解读效率,回应社会关切。综合股协调、督促各股室及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

第五条 工作程序。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各股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同步谋划并组织起草解读方案。解读方案一般包括文件的出台背景、主要依据、对象范围、重点内容、特色亮点、惠民举措、办事指引、新老政策差异等,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要进行重点精细解读,切实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和执行力。

(二)解读方案及文件需按规定和程序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三)解读材料于政策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门户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发布,并做好政策文件的相互链接。

第六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解读制度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目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同时,将政策解读工作情况纳入各股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严格进行考核奖惩。

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府公开舆情回应制度

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昌宁县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舆情回应制度,加强重大舆情回应督办工作,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舆情回应重点

(一)对本部门重大政策措施存在误解误读的。

(二)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且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民生领域严重冲击道德底线的。

(四)涉及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对的。

二、政务舆情监测

各股室要安排专人和力量负责监测、收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舆情,通过巡查,即时掌握了解舆情动态。

监测过程中,发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造谣传谣行为,在及时回应的同时,应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网络监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政务舆情报送

各股室发现重大政务舆情时,要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向局办公室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与县网信部门沟通,同时向县政办报告。

四、政务舆情回应及处置

负责回应处置的股室要在第一时间收集汇总事件权威信息,在局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分级响应预案对政务舆情做出回应及处置。

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原则上要在1小时内首次信息发布,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其他政务舆情应在48小时内予以回应,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五、政务舆情督查与问责

局办公室对各股室政务舆情回应效果开展检查,推广交流好的经验做法。政务舆情回应纳入年度考核,对以下情况予以问责:

(一)对工作消极、不作为且整改不到位的股室和个人进行通报并约谈。

(二)对因回应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导致政务舆情升级的股室和责任人,视情采取通报、问责等形式予以惩戒。

(三)对不按照规定公开政务,侵犯群众知情权且情节较重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