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MB18626308-/2023-0102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1-02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解读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统一完善我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体系,全面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体系,将实施体系中的适用规则、实施标准系统整合,提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制定的法律理论水准、拓展标准制定的参照体系,全面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制定本《规则》。同时,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制定了《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

二、起草过程

本《规则》由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科负责牵头,办公室、移交安置军休科、拥军优抚褒扬纪念科共同起草。主要研究方式包括:一是与其他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相关规定进行横向的比较研究和借鉴;二是充分吸纳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内容。结合我县退役军人工作实际,制定了《规则》(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征求了全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及社会公众意见后印发。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原则。一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二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案件,在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三是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四是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明确处罚标准。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轻处罚适用。从重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从轻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确定罚款数额。一般行政处罚,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为合理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按照最高限值与最低限值的中间值或中间幅度确定罚款数额。

(三)制定了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定了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两项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了从轻、一般、从重适用情形及处罚标准。

(四)制定了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制定了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6项,其中不予处罚事项清单1项、减轻处罚事项清单3项、从轻处罚事项清单2项。

四、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行政执法方式,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全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面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