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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MB18626308-/2023-1012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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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规范进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取得实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举报人认为昌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地址;

(二)被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第六条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日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七条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八条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要确保举报人安全,对举报人信息应予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