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9883569-/2021-0521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信访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05-2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主要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主动公开本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突发水旱灾害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人事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机关主要利用以下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政府网站、互联网政务媒体;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