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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3970T/2023100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宗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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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民宗局公文公开属性标识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的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参与,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性;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或内部资料等内部信息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属性;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履行单位职能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确定为“不予公开”属性。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没有确定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公文标识公开属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草拟公文的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审批单“公开方式”栏勾选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应在发文审批单“不公开原因”栏中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五条 综合股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标注进行审核把关,若认为草拟公文的股室确定的属性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可协商该股室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若草拟公文股室未确定公文公开属性的,退回该股室重新办理。

第六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七条 多个部门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部门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八条 公文印发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第九条 公文印发后,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登记备案。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将该公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对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公文做好登记归档工作,便于后续查询。

第十条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业务流程、办事指南、统计数据以及其他非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可参照本制度确定公开属性。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