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3970T-/2020-0408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民宗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0-04-08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文件公开标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云政办〔2018〕51号)文件要求,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第四条公文公开属性的确定应当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公开发布: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明确属性为“删减后公开”。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文,应确定为免予公开。
2.属于未定事项的请示和报告、不同部门之间沟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讨论中的会议纪要,可确定为不予公开。
(三)除上述两类外,其他公文全部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第五条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对照《通知》要求,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第七条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
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通知》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第八条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第九条多个机关联合发文时,应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将其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第十条公文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为公文类信息的生成日期。
第十一条公文签发后,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应按照其属性,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编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不予公开的信息应登记备案。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直接将该信息通过本机关的政府网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发布。
第十二条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应配合办公室做好公文类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