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316C-/2018-1227001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信息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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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 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截止于2018年9月30日,下列企业、单位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 和其他个人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 欠缴税款,现予公告。 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欠税公告外,还将依法催缴并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