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316C/20230731-00001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7-31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对房产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对以下文件予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房产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房产税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解读稿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对房产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文件清理的依据
(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
(二)《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制定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自2023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故公布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统一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四、公告施行时间
因依据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8月1日起废止,为更好的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