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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316C-/2020-0117001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1-17
文号 2019年第 2 号 浏览量
主题词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

2019年第 2 号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关于废止〈昌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的决定》解读稿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县司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昌宁县税务局法制股承办

办公室2019年12月3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