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9533025086361308A-/2021-1214007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1-12-14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的通知》(昌政办发〔2019〕67号)相关要求,结合单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公文、或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相同类别但界定为其他公开属性的公文,包括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批复、意见、函等,按要求对其公开属性进行准确标识,须公开的及时进行公开。
第三条 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开展。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文办理过程中准确界定其属于“此件公开发布”、“此件删减后公开”、“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等4种属性中的1种,并在印发公文的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括号标注)标识“此件公开发布”、“本文有删减(本文有删改)”、“此件依申请公开”、“此件不公开”。
(一)属于贯彻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精神的下行文,一般按照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进行界定和标识,需要作删减或删改后公开等相应处理的参照执行。
(二)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办事程序、人事任免等情况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公开发布”。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的命令,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界定为“此件公开发布”,但不作标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公文,可予以公开。
(三)凡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但部分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敏感信息或其他不宜公开因素的公文,应界定为“此件删减后公开”,纸质公文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对公文内容作相应删减或删改后对外公开的电子公文和转载性的纸质文本标识为“本文有删减”或“本文有删改”。
(四)属于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或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界定为“此件依申请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依申请公开”。
(五)内容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不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公开后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或不利因素的公文;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公文;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公开的其他有关公文,应界定为“此件不公开”,其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标识为“此件不公开”。
(六)凡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审批事项的函,各类会议纪要及内部资料,一般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需要以适当方式公开主要精神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界定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责任主体,负责界定所制作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明确专人负责管理、督促、协调、指导单位公文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界定、审核、复核工作,对标识格式进行审查核查。
第五条 各股室起草政府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将公文标识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评,准确界定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规范进行标识,加强复查检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将公文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网、政务新媒体等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对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界定不准确、标识不规范等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对发现违法违规公开涉密公文造成泄密、界定公开属性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