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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9533025086361308A-/2020-112601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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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昌宁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纪检监察组、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举报。

第三条 举报内容。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五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 本制度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