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17_F/2017-0125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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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
保贫开发〔2016〕27号
保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保山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保山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21日
保山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加强和规范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2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5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园区、市级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要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县(市、区)、园区、市级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严格遵守纪律和规定,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基层干部群众座谈会,进村入户实地调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工作汇报,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和群众举报,随机访、暗访或者回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成果。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县(市、区)、园区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督查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级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是: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社会扶贫、“挂包帮”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
第九条 督查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有情况、有成效、有问题、有分析、有处理意见和建议的书面督查工作报告,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四)建立台账。督查组要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对相关材料登记、整理、归档,进行规范管理,并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作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园区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县(市、区)、园区和单位,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
第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县(市、区)、园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县(市、区)、园区和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我市进行督查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扶贫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三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单位抽调。
第十五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是: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数字脱贫”,违反贫困县约束机制等。
第十六条 巡查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巡查组根据巡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
(二)实地巡查。巡查组进驻被巡查地区开展工作。巡查期间,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应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查地区的党委和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三)报告情况。巡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巡查情况和问题,并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四)建立台账。巡查组要建立巡查工作台账,对相关材料登记、整理、归档,进行规范管理,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巡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后,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涉及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或者检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巡查地区反馈巡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被巡查地区要根据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个月内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整改落实情况。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改落实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整改落实情况要及时公开(涉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我市进行巡查时,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巡查反馈意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对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复查,重点检查有关县(市、区)、园区和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以及贫困群众的脱贫主体作用,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督查巡查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建立督查巡查结果运用联动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执纪问责,严厉惩处推诿扯皮、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不担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结合督查巡查处理意见,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将督查巡查处理意见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做到奖惩分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督查巡查职能,统筹推动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巡查。
第二十六条 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督查巡查工作报告报市委、市政府的同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园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督查巡查工作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的同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