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2020-12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自评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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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云开办﹝2020﹞45号)和《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保山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保开办〔2020〕31号)要求,昌宁县高度重视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及时成立绩效评价领导小组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自评情况报告如下:
一、绩效考评工作开展情况
对照《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对我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拨付、监管、使用成效等情况进行科学、客观评价。
(一)主要做法
1.建立组织机构。按照省、市绩效评价通知要求,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双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扶贫办主任、县民宗局局长、县住建局局长等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扶贫、财政等部门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昌宁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明确办公室设在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为顺利开展绩效评价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2.梳理资金用途。依据项目资金计划下达文件编制《昌宁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准确划分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级投入情况。积极与县财政局、发改局、民宗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等部门协调对接、核对数据。同时,对2020年末各类项目资金的拨付、结转结余等数据进行核对,确保各级各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清楚准确。
3.认真审核把关。加强对所收集资料和数据审核,确保绩效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一是审核资料完整性。对上级项目资金下达事业计划文件和本级项目资金下达计划进行比对,审核计划下达的及时性、本级计划是否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等规定下达,对所提供绩效评价的证明资料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形成完整、系统的依据。二是审核数据真实性。对各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对是否依照评价依据、内容、原则、指标进行客观评价和严格把关,对绩效评价得出的数据结果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分析,确保数据资料客观反映项目资金绩效。三是审核绩效评价重点指标。对影响绩效自评结果的重要指标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对资金拨付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精准使用情况、监管情况、使用成效、加减分指标等指标进行认真复核,避免虚报、瞒报、少报、漏报等情况发生。
4.客观评价成效。按照省、市扶贫办的要求和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对照《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分表》对我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对各项数据资料严格把关,认真完成《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表》、《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表》、《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表》、《机制创新情况表》、《专项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情况证明表》等相关考评表的填报。填报过程中注重数据的关联性、一致性、逻辑性,并对数据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科学、合理对全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出自评分。在全面了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基础上,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及时上报。
(二)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11月6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昌宁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成立了绩效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启动考核评价工作。
2.调查了解。11月7日至11月10日,结合年度项目计划,通过查账目、进村入户等方式,对全县扶贫开发工作进行了全方位自查和自评。实地查看产业发展项目、贫困村巩固提升补短板项目、农村危房改造及人居环境提升项目、小额信贷等扶贫项目的实施及成效情况。查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减少情况,查看扶贫政策、扶贫项目和资金的落实情况,了解基层干部群众对扶贫开发工作的评价、建议和要求。
3.收集资料。11月11日至15日,由县扶贫办行业扶贫股与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和13乡(镇)进行协调配合,按考评要求提供资料,扶贫办负责收集统计整理汇总,对全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成效等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并按要求上报。
4.考核自评。11月16日至12月1日,昌宁县扶贫办行业扶贫股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对2020年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到位、拨付、监管、使用成效等情况,客观、公正的逐项进行绩效考核自评。
5.撰写报告。12月18日至20日,根据全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情况,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完成自评报告撰写及证明材料附件汇总,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市级主管部门。
二、对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进行自评情况
按照《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的各项指标,对全县2020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情况开展了自评,自评得分为103分(基础分100分,调整加分3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资金投入(指标满分8分,自评得分8分)
1.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情况。2015—2020年昌宁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5328.49万元,其中:2015年安排200万元;2016年安排10249万元;2017年安排12917.76万元;2018年安排14425.56万元;2019年安排16113.74万元;2020年安排1422.43万元。2015—2020年度县本级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平均增幅为48.05%。
分年度情况为:2015年安排200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2015年部门预算的批复》(昌财行〔2015〕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试点经费的通知》(昌财农〔2015〕39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5〕110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5〕111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柯街腊邑水果交易市场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5〕11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预〔2015〕117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5〕139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米河村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用房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5〕158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挂包帮、转走访”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办费的通知》(昌财预〔2015〕247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扶贫整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5〕302号)。
2016年安排10249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2016年部门预算的批复》(昌财行〔2016〕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利息收入的通知》(昌财综〔2016〕20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利息收入的通知》(昌财综〔2016〕26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易地扶贫项目指挥部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预〔2016〕9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代表建议办理专项经费的通知》(昌财预〔2016〕109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地方政府债券10年期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6〕11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驻村扶贫工作队经费补助的通知》(昌财预〔2016〕26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6年扶贫新增债券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6〕27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下达挂包帮转走访办公室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预〔2016〕230号)。
2017年安排12917.76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6年四季度及2017年一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7〕106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收回存量资金安排2017年扶贫小额到户贷款贴息项目》(昌财预〔2017〕240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7年二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7〕15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7年三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7〕23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昌宁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通知》(昌财农〔2017〕86号)。
2018年安排14425.56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行〔2018〕007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行〔2018〕025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行〔2018〕03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行〔2018〕038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易地搬迁资金(新增债券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8〕132号)、《昌宁县财政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8年一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8〕057号)、《昌宁县财政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8年二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8〕101号)、《昌宁县财政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8年三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8〕246号)、《昌宁县财政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8年四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8〕247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国开行贷款资本金的通知》(昌财预〔2018〕248号)。
2019年安排16113.74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脱贫攻坚工作经费的通知》(昌财农〔2019〕10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田园镇四角田社区村级“四位一体”建设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昌财农〔2019〕6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易地搬迁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9〕026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9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9〕44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扶贫还本付息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19〕45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9年一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9〕65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浦发扶贫基金2019年二季度利息的通知》(昌财预〔2019〕113号)。
2020年安排1422.43万元,下达指标文件为《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农商行昌宁县右甸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一期)贷款本金专项资金的通知》(昌财预〔2020〕10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防贫保险保费补贴专项资金的通知》(昌财农〔2020〕13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下达综合服务站提升改造资金的通知》(昌财农〔2020〕35号)。
(二)资金拨付(指标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
2.资金下达进度情况。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将上级补助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2020年度共接收市以上专项扶贫资金12073.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9491.92万元、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149万元、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432.38万元。收到上级资金下达文件后,县级资金下达时间均在25日以内,不存在超过25日未下达到项目的资金。(指标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
(三)资金监管(指标满分13分,自评得分13分)
3.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建立了项目信息公开和公告公示制度,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县级对年度扶贫有关政策、项目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安排等方面内容,及时在昌宁县人民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进行公示;乡(镇)、村(社区)结合政务、村务公开,利用广播、专栏、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到村到户项目要求公示到村民小组,在项目实施村进行开工前公示,实行村民代表和监理师共同监督工程质量的方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按期完工,全面推行扶贫政务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指标满分8分,自评得分8分)
4.监督检查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按照各级扶贫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建立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制定了《昌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昌开组〔2019〕12号)、《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修订)》(昌开组〔2020〕8号)、《昌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昌开办〔2020〕35号)和《昌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昌财发〔2020〕60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资金整合和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流程,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体系,为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保障。2020年开展监督检查三次:一是2020年5月,县财政配合市纪委派驻市财政纪检监察组、市财政局联合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专项检查1次。二是根据《保山市财政局保山市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度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项目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2020年财政涉农整合资金、东西部协作帮扶资金开展了自检自查。三是县财政局联合相关部门对2019年和2020年使用财政扶贫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资金拨付使用、报账、结余结转、项目管理、公告公示、绩效管理等进行重点检查。同时,抓实各级脱贫攻坚成效考核、脱贫攻坚督查巡查、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挂牌督战、审计检查、民主监督等方面反馈涉及扶贫资金问题的整改,实现问题整改“清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标满分5分,自评得分5分)
(四)资金使用成效(指标满分74分,自评得分74分)
5.年度资金结转结余率。全县2019年及以前年度的专项扶贫资金已全部支出,结转结余0,不存在结转结余1-2年及2年以上的资金。2020年安排下达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3495.73万元,其中:纳入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11292万元(中央资金9308万元、省级资金1984万元),未整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203.73(中央资金183.92万元、省级资金165万元、市级资金432.38万元、县级资金1422.43万元),完成支出12440.27万元,支出进度92.18%,结转资金1055.46万元,结余结转率7.82%。(指标满分20分,自评得分20分)
6.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成效情况。一是昌宁县制定了《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开组〔2020〕8号)文件,于2020年3月24日报送《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昌宁县2020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的通知》(昌开组〔2020〕4号)省级备案,2020年8月26日报送《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昌宁县2020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期调整使用方案的通知》(昌开组〔2020〕35号)省级备案,均按时报送资金整合方案。二是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原则,昌宁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编制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昌宁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期调整使用方案编制紧扣脱贫攻坚巩固提升、方案编制规范、操作性强,省级审核“零”问题反馈。三是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四到县机制,2020年昌宁县计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35002.44万元,已整合资金35002.44万元,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11292万元,其他整合财政涉农资金23710.44万元,已整合资金规模占计划整合资金规模比例为100%。四是昌宁县2020年整合财政涉农资金35002.44万元,已完成支出30761.81万元,结转结余4240.63万元,其中: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705.46万元,结转结余率6.25%,其他涉农整合资金结转结余3535.17万元,结转结余率14.91%,结余结转率均小于20%。五是在年初资金统筹整合中不断优化整合方案编制,未发生干扰整合、整合不到位、超范围整合或使用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等问题。(指标满分16分,自评得分16分)
7.贫困人口减少情况。昌宁是一个集山区、民族、边远、贫困为一体的传统农业县,属全国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滇西边境山区56个片区县之一。有建档立卡贫困村62个,其中深度贫困村23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1986户88508人。2019年末全县剩余的57户建档立卡贫困户193个贫困人口,于2020年6月全面达到退出标准,在今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中已全部退出,实现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历年脱贫户、出列村实现“户户达标”“村村提升”。
(指标满分10分,自评得分10分)
8.精准使用情况。一是精准建立项目库。根据《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开办发〔2018〕10号)文件精神,我县认真谋划,严格按照“项目安排精准“的要求,建立了2018-2020年项目库。并严格入库程序,入库前逐级公示,实行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编制《昌宁县2020年脱贫攻坚项目库(实施方案)》,共入库项目937个,入库资金40657.27万元。目前项目全部开工。二是做强产业扶贫。财政涉农整合资金投入产业扶贫1.23亿元,占财政涉农整合资金的35.1%。实施种植业项目3类103个,投入资金1345.27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2835户11674人;养殖业项目3类27个,投入资金6036.96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4245户16775人;标准化茶所建设项目19个,投入资金570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90户760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6个,投入资金4241.78万元,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1042户4081人;实施贫困人口清零行动产业扶持项目8个,投入资金24.5万元,扶持收入风险户49户。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做到“应贷尽贷”,完成小额信贷放贷1亿元、覆盖农户2000户,贫困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申报满足率达100%,其中:边缘易致贫户贷款16户80万元。因疫情影响办理无本延期贷款67户317万元,按政策办理无本展期贷款82户407.7万元。三是加大产业龙头培育。坚持“强龙头、育特色、拓市场”的产业发展思路,持续推进“万千百”工程,大力发展“四小”产业,因地制宜发展增收带动作用明显的种植、养殖业,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和扶贫产业基地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产业扶贫对象奖补、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支持力度,全县共有287家企业,522家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有条件的贫困户扶贫产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全覆盖。四是做好农村人饮安全。建立农村饮水保障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对全县农村饮水量、水质、取水方便程度、供水保证率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清单,实行销号管理,确保水源保证、水量保证、水质保证。投入资金1527.3万万元,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工程共10件,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全面达标。(指标满分28分,自评得分28分)
(五)加减分指标(最高加4分,最高扣10分)
9.机制创新情况。
一是强化脱贫攻坚巩固提升。制定了《昌宁县脱贫攻坚成果巩固长效化2020年工作要点》。接续实施百日总攻、百日提升、百日巩固三个“百日行动”,制定实施返贫监测预警、产业发展带贫益贫、就业扶贫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帮扶、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社会保障救助、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开发式扶贫、风险防控八项机制,实施“十大工程”,坚决打赢打好2020年脱贫攻坚收官之战。二是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制定了《昌宁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权责义务匹配、运营管护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的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扶贫资金项目效益,巩固提升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调整方案坚持以成效考核目标为导向,保障扶持重点。围绕贫困人口增收,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持续深入推进产业扶贫,切实解决好贫困群众的增收问题。加大产业扶贫财政投入,落实好每年用于产业扶贫的涉农资金不得低于本县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总额30%的要求,2020年筹措产业扶贫资金12295万元,占整合涉农资金总规模的35.13%。三是加强精准扶贫贷款使用管理。制定了《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撬动扶贫贷款资金的放大效应,让贫困群众得到更多的金融支持。四是抓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印发《昌宁县民政局昌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兜准、兜住、兜牢”相关工作的通知》。兜准救助对象、兜住脱贫底线、兜牢保障待遇,做到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五是强化资金监管。制定了《昌宁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的实施细则》(昌开组〔2019〕12号)、《昌宁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昌财发〔2020〕60号)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资金整合和使用范围,规范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流程,完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体系,为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提供制度保障。(最高加4分,自评加分3分)
10.违规违纪情况。昌宁县始终严格执行《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项目安排、资金使用围绕整县脱贫退出目标,聚焦贫困地区,瞄准贫困人口,未发生由审计署、财政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最高检、扶贫督查巡查等发现和曝光的违纪违法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最高扣10分,自评扣分0分)
三、存在的问题
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扶贫资金项目进度整体推进缓慢,导致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下半年,虽加大项目推进力度、加快项目项目施工进度,部分项目仍未能全面完工和验收,正在实施或扫尾阶段进行绩效考评,影响绩效评价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不能真实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
四、工作建议
建议在以后的绩效评价工作中合理安排考核时间,在下一年的1月份对上一年的资金绩效进行考评,以便更能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同时避免重复劳动,减少基层的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