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9_Z/2022-0104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鑫羊煤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违反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