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73430283-3/20230915-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资料下载及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3-09-1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办理要求及结果

申请

无特别说明

无特别说明

窗口接收地址:昌宁县田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翁堵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鸡飞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柯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卡斯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湾甸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温泉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勐统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更戛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漭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耉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珠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

即时办理

无特别说明

1.受理审核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对照申请材料目录要求进行审核。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6.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7.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8.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即时办理

无特别说明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内监督员完成审查。

决定

即时办理

无特别说明

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决定通知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