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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2-1129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资料下载及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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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昌宁县辖区范围内的使用单位。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08-2017)。

注: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三、实施机关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

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一)新申请的条件

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

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即: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

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

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改造变更、移装变更、单位变更、更名变更、达到设计使用

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经审批机关核实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申请遗失补证,提供相关自我声明,经审批机关核实

信息无误,准予批准。

(四)不予批准的条件

1.新申请、变更不满足许可条件(一)、(二)要求,未提拱变更证明材料,不予批准。

2.补证不满足许可条件(三)要求,不予批准。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北路53号)。

七、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

证明)。

4.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前首

次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提供使用前的首次检验合格报告)。

(二)变更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

3. 过户证明。

4.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八、办结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周至周五8:00-11:30,14:30-15:30,法定工作日除外)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办理流程

(一)申请

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受理地点: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北路53号。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

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同时根据需要委托相应鉴定评审机构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发证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

(三)审核

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书面审查通过后2个工作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许可结果录入云南省特种设

备动态监察网,并打印证书。

办理结果:对许可通过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特种设备使用

登记证》。对不予许可的单位,不予发放行政许可。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

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北路53号。

3.电话咨询:0875—7121119。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给予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

将在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给予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络系统查

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十二、申请人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

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获得许可后有义务接受行政机关的检查,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3)申请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十三、相关文书、表单

相关文书及表单可到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网络

系统下载或在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