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0524-00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信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5-24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陈秀琬灯具店(个体工商户):
经查,你个体工商户因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违反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将你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你个体工商户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