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5022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5-01-26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昌宁县赵永芬蔬菜销售摊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4530524725335318 | 样品名称 | 豆芽 |
生产日期 | 2024-10-10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者称名 | / | 被抽样单位 | 昌宁县赵永芬蔬菜销售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6-苄基腺嘌呤(6-BA) | 检验机构 | 保山市检验检测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20.00);
以上合计人民币贰佰贰拾元整(¥220.00)。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单位本次样品检验不合格项目是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苄基腺嘌呤(6-BA)项目,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为0.0758mg/kg,苄基腺嘌呤(6-BA)实测值为0.0211mg/kg,结果超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不得检出,判定为问题项。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该批次豆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经营户在捂豆芽过程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整改情况:1.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把进货关;3.完善记录及相关进货台账。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