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0408-00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质量安全监管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文号 | 浏览量 |
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
为守牢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安全底线,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提醒做好以下几点:
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经营场所亮照经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健全“ 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机制。
二、严格履行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76号令)有关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台账制度,主动查验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三、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不得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强制性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伪造CCC认证证书、与CCC证书载明的形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不购进和销售未标明中文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合格证明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等配件。
五、禁止销售更改电池盒、解除速度限制等改装、加装、拼装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禁止销售车辆铭牌、外观、车用蓄电池、电机与说明书、合格证、3C 证书不相符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六、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