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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2-1129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专项整治 发布日期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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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2022年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昌宁县禁毒委员会关于印发昌宁县2022年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昌禁委发〔2022〕6号)要求,昌宁县高度重视,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专项行动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昌宁县共有医疗卫生机构154家,(其中医院5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1家、急救站1家、卫生院12家、村卫生室124家、个体诊所11家)。持有《麻醉药品印鉴卡》单位17家,其中:县级公立医疗机构3家(昌宁县人民医院、昌宁县中医医院、昌宁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2家(昌宁天和医院、昌宁仁爱医院)、乡镇卫生院12家。使用精神药品的医疗机构一共是18家,包括县医院、中医院、保健院、天和医院、仁爱医院、康弘医院及12乡镇卫生院。

昌宁县辖区内共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户、药品零售连锁总部3户,其中2户同时具备批发资质。零售药店170户,其中零售连锁126户、零售44户。此外,农村便民药柜8户。昌宁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仅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含兴奋剂药品,无“麻、精、毒、放”药品经营范围。

二、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昌宁县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成立昌宁县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工作职责,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开展专项检查

1.县公安局开展专项检查情况:一是强化精麻药品管理。每季度都对精麻药品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精麻药品从采购、储存、调配、使用环节都安全规范,不发生流失、被盗的情况。及时对精麻药品管理责任人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有涉毒嫌疑、及近亲属有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不在精麻药品管理岗位,不能随意接触到精麻药品,杜绝精麻药品被作为毒品替代品的情况发生。与12乡镇卫生院适时展开督查,要求全县124个村(社区)的卫生员在发放精麻药品时严格登记、确保每份精麻药品都是被使用到需要的病人身上,防止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发生。加强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沟通联系,每月都调取全县各医院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使用报表》、《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报表》,对我县每月使用精麻药品的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管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购销经营含兴奋剂、含特殊药品复方试剂等药品品种开展排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销售数量、购买人信息登记等内容。确保手续合法、规范、防止精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发生。2022年,未办理特殊药品违法的案件,也未接到涉及特殊药品违法犯罪的线索。

2.县卫健局开展专项检查情况:县卫生健康局结合卫生监督工作,重点检查了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采购与储存情况、调配与使用情况、安全管理情况等内容。监督员深入手术室、药剂室等重点部门,认真核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处方、库存管理单据等,检查相关医务人员的处方权资质及药剂调配资质,核查麻醉、精神药品储存、取用及销毁情况。检查结果显示,各医疗机构对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使用情况总体良好,能够按照工作要求参照《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自查表》逐条梳理,开展自查自纠;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责任人、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能够按照要求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设置专人管理,双人双锁;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存放于专用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有24小时监控设施,安装有报警装备。

3.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专项检查情况:2022年共检查医疗机构49户次,核查麻醉药品流向55批次、精神药品流向100批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43户次,覆盖率达84%。一是开展含兴奋剂药品专项检查。要求企业对照《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反兴奋剂条例》《2021年兴奋剂目录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省市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风险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收到药品零售企业自查报告172份。重点检查内容:规范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经营行为,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违规销售胰岛素及销售的胰岛素采购、储存等是否合法合规;规范含兴奋剂药品网络信息发布和交易行为,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通过网络违法发布含兴奋剂药品信息和交易行为;规范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对药品零售企业所经营的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严格落实含兴奋剂药品包装标识和说明书管理相关要求。未按规定标注相关警示语的含兴奋剂药品,指导药品零售企业督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召回,并将召回情况及时上报县市场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1日后生产(含进口)的含2021年兴奋剂目录新列入物质的药品,未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字样的,一律不得上市销售;2021年9月1日前生产的,尚在有效期内但未标注的含兴奋剂药品的流通使用管理要求,仍可继续销售,售完为止。二是开展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检查。要求零售药店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进行实名登记,严格按要求限量登记销售,做到购进渠道合法、库存情况准确、销售去向真实,开展含特殊药品的进、销、存情况核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严防药品流弊事件的发生。三是检查医疗机构特殊管理药品的流向及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有无使用现金交易;购进、销售时,是否严格核实供方和购方合法资质、采购人员身份等规定内容;运输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运输证明、运输方式是否合法、运输措施是否安全有效;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购买、运输特殊药品等情形;医疗机构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特殊药品的采购、验收工作;购进特殊药品到货后是否及时验收,在随货回执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时返还供货方,是否根据医疗需求凭处方使用药品,严格控制剂量,确保合理使用。

(三)强化问题整改。一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时销号整改,要求各医疗卫生单位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措施,切实做好整改工作。二是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四)强化思想认识。充分利用各种培训会议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重要认识。

三、存在问题

(一)部分医疗机构思想认识不足,未定期对特殊管理药品储存、使用的重点部门进行监督督查。

(二)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储存药品设施未达要求、未实施双人管理等现象。

(三)部分医疗机构未制定麻醉药品被盗、丢失的应急预案及未组织演练。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加强学习培训。继续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提高各医疗卫生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安全管理重要认识。

(二)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整改,杜绝安全隐患。让我县各医疗机构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购销使用特殊药品自律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强化思想认识。督促辖区各医疗机构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环节管理,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昌宁县特殊管理药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