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2-1129004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专项整治 | 发布日期 | 2022-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保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保山市“药剑”2022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保市监发〔2022〕26号)通知要求,昌宁县高度重视,现将本月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全面加强联合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成立“药剑”2022联合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县“药剑”2022联合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合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工作开展情况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宁县公安局联合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开展了“药剑”行动联合执法检查,共检查药品18次、医疗器械6次、化妆品3次,查获6起涉嫌违法销售假药案,目前正在立案调查阶段。
(一)“五联合”工作情况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昌宁县公安局联合印发《昌宁县“药剑”2022联合行动方案》,召开启动会议,联合深入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城乡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药店、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美容机构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开展拉网式的排查检查,形成强大的震慑效应。
(二)“八查”落实情况
在13乡镇集贸市场粘贴《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境外药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43份,发布《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无证销售药品及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境外药品的告知书》124份。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城乡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药店、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美容机构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开展排查检查。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医疗器械是否合法,是否超诊疗范围购进使用药品,毒麻精药品是否流入非法渠道,是否购进使用非法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美容机构购进药品(如肉毒素等)、医疗器械是否合法,是否超诊疗范围购进使用药品(特别是麻醉药品),是否购进使用非法医疗器械;重点检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美容机构非法购进使用药品、医疗器械,购进使用未经注册或者备案化妆品、自配化妆品非法添加、使用禁用原料、超范围或超限量使用限用原料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无证销售中药饮片、制剂,销售假药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违法生产(加工、分装)销售中药饮片、冒用合法饮片厂资质生产销售中药饮片、无证生产销售中成药、违法销售罂粟壳、28种毒性中药材、42种野生动植物药材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虚假宣传、以保健品冒充药品、无证销售药品、销售假药、非法添加等欺骗和危害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体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辖区内网络销售平台违规网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单体零售药店非法渠道购进和超范围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经验做法
与县公安局在13乡镇集贸市场粘贴《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销售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境外药品的公告(2022年第1号)》43份,发布《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无证销售药品及未经国家批准和检验的境外药品的告知书》124份。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及城乡集贸市场等重点地区,药店、诊所、民营医疗机构、美容机构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及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等重点品种开展排查检查。
四、意见建议
人少事多,基层监管力量与监管任务失衡,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执法装备、检测设备、办公设施和执法车辆等缺乏,监管工作力不从心。药品监管人员变动大,监管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不足,监管手段单一,监管信息化水平较低,效率不高,无法应对日益发展的监管形势,制约了监管工作实效。对药械化工作认知不足,对法律法规条款理解不透彻。建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多考虑基层市场监管的现状,多下基层督促指导工作。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