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73430283-3/2026043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6-04-30 |
| 文号 | 浏览量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行动为抓手,依法查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为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昌宁县XX餐饮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经查,2024年11月,未成年人杨某瑞等人先后两次到该餐饮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消费,期间购买啤酒12瓶、白酒4斤,经营者累计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销售额达92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啤酒、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2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二、昌宁县XX酒吧服务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5年2月,未成年人马某某邀约其他未成年人到该酒吧(以下简称当事人)消费,购买大理V8啤酒1打(12瓶),消费金额78元。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构成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及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结语: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酒的侵蚀将严重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心智健康,保护他们远离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望广大经营者以案为鉴,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警示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要主动履行身份核验义务,自觉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制品。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校园周边等重点区域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任何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以严格执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