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2_H/2017-0602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7-06-02 |
文号 | 浏览量 |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股室、队、投诉举报中心:
现将《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5日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的通知》(云政发〔2017〕19号)精神,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7〕19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具体措施的通知》(云工商发〔2017〕1号)的要求,整治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市场监管部门旅游市场监管职责,特制定本方案。
一、全力整治旅游市场违法行为
(一)整治旅游市场经营主体资格。突出旅游商品市场、购物一条街、景区景点及周边、车站码头等重点区域,强化经营主体资格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注册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和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经营户,依法办理营业执照。(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信用体系监管股、行政许可股、行政执法大队)
(二)整治商业贿赂行为。围绕旅游“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行业,重点聚焦珠宝玉石、土特产品等购物商店和旅行社,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潜规则”问题,依法查处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斩断旅游市场突出问题背后的灰色利益链。加强对景区景点、车站码头、餐饮娱乐等区域的企业和购物商店的执法检查,严防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向上述区域的企业和购物商店发展,形成新的利益链。积极排查收集涉嫌垄断行为的案件线索。(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大队)
(三)整治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突出购物场所、车站、酒店集中区、景区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查处购物商店、旅行社等下列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行为:一是购物商店利用广告和散发说明书、现场演示、销售诱导等方式,对旅游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二是在商品上或者标签、包装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对商品质量、制造加工地、性能、用途、数量、有效期限等内容作虚假表示或标注。三是旅行社和购物商店违规发布保健食品、保健用品、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四是不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发布和变相发布旅游广告。五是旅行社利用报纸、互联网、户外广告、印刷品和店堂招贴等广告形式,对旅游服务价格、酒店星级、景点等进行虚假承诺。(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商标广告监管股、行政执法大队)
(四)整治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和消费欺诈等行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行为。以旅游商品市场、商场、购物商店、酒吧、餐厅等为重点,严厉打击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短斤少两、诱骗购物、强迫消费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保障旅游消费者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中心、行政执法大队)
(五)整治合同违法行为。联合旅游部门做好新修订的云南省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行工作。加强旅游合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旅游合同补充条款、特别规定、行程单、店堂告示中是否存在“霸王条款”,严厉查处合同欺诈和利用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排除旅游者主要权利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旅行社不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强迫和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旅游部门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股、行政执法大队)
(六)整治线上旅游违法行为。坚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线上线下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重点整治网络旅游市场中虚假宣传、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股、行政执法大队)
二、全面推进旅游市场监管常态化长效化
(七)加强旅游企业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作用,督促旅游企业及时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及时将旅游主管部门归集的旅游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制度。联合旅游等部门制定具体惩戒措施,强化对违法失信旅游企业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使涉旅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信用体系监管股)
(八)健全和落实重点管理制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全面检查旅游商品市场、商场、店铺,严格落实亮照经营、明码标价、进货检查验收等管理制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鼓励购物商店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承诺、退换货制度,并在经营场所进行公示。按照“谁销售商品谁负责,谁提供服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首问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积极引导旅游商品市场、商场及网络交易平台与场所(平台)内销售者自愿签订消费者投诉赔偿先付协议(条款),建立赔偿先付制度,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销售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销售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市场、商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者向消费者先行赔付后再向有关销售者追偿。(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中心、市场监管股)
(九)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在旅游企业中广泛开展各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提升旅游企业合同信用水平。在旅游商品市场中开展“诚信市场”、“平安市场”创建活动,指导旅游商品市场开办者健全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落实市场开办者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商品质量等方面的管理责任。在购物商店积极开展“消费满意示范店”、“诚信经营户”等创建活动,督促指导购物商店依法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股、投诉举报中心)
(十)建立健全旅游市场快速维权机制。把旅游市场消费维权作为“消费满意在云南”行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完善消费维权共治机制,推进无障碍投诉。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中心作用,拓展和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旅游消费者投诉举报。积极推进“消费维权服务站”进景区、进旅游商品市场、进商场、进旅游网络交易平台工作,实行协商和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消费纠纷处理机制,使旅游消费纠纷就地化解。建立“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与旅游部门投诉处置机构的协作联动机制,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及时处理消费纠纷。(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中心)
(十一)强化消费者投诉举报大数据运用。依托“12315”投诉举报数据库,围绕旅游消费者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旅游投诉信息数据的分析和运用,提高监管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发布旅游消费警示、提示信息,探索推进旅游市场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认真做好“诉转案”工作,对处理消费者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旅游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中心、行政执法大队)
(十二)支持消协组织发挥作用。支持消协组织发挥作用,加强与旅游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引导旅游企业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完善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诚信守法经营;加强对旅游消费者的消费教育引导,倡导文明、理性消费。(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投诉举报中心、)
三、切实强化整治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贯彻执行省、市、县委,省、市、县政府决策部署。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成立昌宁县市场监管局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成员如下:
组 长:马 邹 局长
副组长:鲁春早 副局长
成 员:段红秀 信用体系监管股股长
杜雁飞 行政执法大队长
李海蓉 行政许可股长
李新菊 商标广告监管股股长
周相荣 投诉举报中心主任
曾寿姜 田园所所长
李红琼 柯街所所长
穆海涛 卡斯所所长
字华昌 湾甸所所长
孙立留 勐统所副所长
赵正平 更戛所所长
杨振如 温泉所所长
陶 景 漭水所所长
普映彬 耈街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信用体系监管股,段红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材料收集及上报。
(十四)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局相关责任股室、队、投诉举报中心和各市场监管所要把旅游市场整治作为市场监管工作重中之重,加大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整治工作期间,县局相关股室要对重点地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指导。(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责任股室、队、投诉举报中心)
(十六)加强协作联动。加强市场、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广告、信用体系监管等业务机构的协同监管,严厉查处一批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消费欺诈、无照经营等违法案件。加强同旅游、公安、发改、税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开展联合执法,推动综合整治,强化案件督办督查和区域执法协作。积极配合推进1+3+N+1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模式。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 (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责任股室、队、投诉举报中心)
(十七)加强宣传和情况上报。加强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政策的宣传,做好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的宣传报道。各市场监管所每月22日下午5时前将本月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情况上报县局市场监管股。按要求上报其它相关材料。整治中遇重大、紧急情况及时汇报。(责任单位:各市场监管所,县局各责任股室、队、投诉举报中心)
联系人:段红秀,电话:7120411,邮箱:cngssg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