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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3430283-3/20260728-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昌宁县跑男送菜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黄豆芽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6530500725331444ZX | 样品名称 | 黄豆芽 |
生产日期 | 2026-04-01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者称名 | / | 被抽样单位 | 昌宁县跑男送菜食品销售店(个体工商户)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保山市检验检测院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行为给予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玖元叁角叁分(¥29.33元);
三、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佰贰拾玖元叁角叁分(¥229.33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单位本次样品黄豆芽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是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0.065m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该批次黄豆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种植过程中添加剂使用不当,经营户进货查验不到位。整改情况1.增强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及索证索票制度。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