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1115-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11-15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昌宁县酸鱼火锅餐饮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豆芽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BJ24530000712303132ZX | 样品名称 | 豆芽 |
生产日期 | 2024-07-17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者称名 | / | 被抽样单位 | 昌宁县酸鱼火锅餐饮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云南商测质量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贰元整(¥12.00);
以上合计人民币贰佰壹拾贰元整(¥212.00)。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该单位本次样品检验不合格项目是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实测值为22.6µg/kg,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规定的不得检出的要求,判定为问题项。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该批次豆芽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制作豆芽的经营户使用了4-氯苯氧乙酸钠植物生长调节剂。
整改情况:1.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格进货查验,把好食品准入关。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