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0827-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4-08-27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云南盛昌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野生核桃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ZJ23530000710381050 | 样品名称 | 野生核桃油 |
生产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规格型号 | 250ML/瓶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云南盛昌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云南盛昌林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苯并[a]芘 | 检验机构 | 昆明海关技术中心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的野生核桃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野生核桃油38瓶;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元);
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壹拾陆元整(¥321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情况:该公司本次野生核桃油的检验结果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认真分析,本次抽检苯并[a]芘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过程中螺榨机温度过高造成苯并[a]芘超标。整改情况:1.提高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格把控原材料质量。核桃油生产过程中,选材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要严格筛选原材料,包括核桃果实是否有霉变、果肉是否够新鲜、是否有虫害等问题,保证原材料的质量。3.通过对生产加工各坏节的有效控制,根据原材料的质量和所选用的加工工艺来控制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等因素,确保产品质量与安全。4.完善相关生产销售台账。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