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2-1014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2-10-14 |
文号 | 浏览量 |
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经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登记住址进行实地检查,以及在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登记机关出具企业登记信息、年报信息等证据,证明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对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2022年8月9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昌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了《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2022年2号公告),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决定依法对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昆明汇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