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9_Z/2021-1117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09-10 |
文号 | 浏览量 |
当事人: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1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及昌宁县田园镇樽皇娱乐会所的电梯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报告书编号分别为:01NO.0000221;01#南台NO.0008097;01#NO.0003744; 02#NO.0004245;1#NO.0008145),该保养维修报告书最新维保日期填写截止2021年5月28日,2021年5月28 日后无维保记录。执法人员随即制作了《现场笔录》2份(共7页),并对整个检查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提取了《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复印件5份(共15页)。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1年7月27日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此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询通字〔2021〕102号《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同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 (电梯维保人员)到我局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询问调查,向办案人员提供了《授权委托书》1份,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人授权书》、《电梯维保人员资质证》、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办案人员对电梯维保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共10页)。至此,已查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经查,2019年5月1日,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号:HAOLIFT-20190501),对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使用的2台“新马”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及2台“西奥”自动人行道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服务期限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 止。至2021年7月19日我局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合同有效期间,上述4台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最新维保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对上述4台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签订维保费用“曳引驱动载货电梯”为4500.0元/年、375.00元/月;“自动人行道”为4000.00元/年、333.00元/月;合同签订后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6-7月电梯维护保养费,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另查明,2020年10月1日,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昌宁县田园镇樽皇娱乐会所签订《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号:HAOLIFT-20201018),对昌宁县田园镇樽皇娱乐会所使用的1台“西奥”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开展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的服务期限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至2021年7月19日我局开展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时,在合同有效期间,该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最新维保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未对该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中签订的维保费用为6000.00元/年、500.00元/月,合同签订后昌宁县田园镇樽皇娱乐会所已付款,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000.00元(500.00/月×1台×2月=1000.00元)。
综上,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法所得1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共7页)、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10页)、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复印件5份(共15页),证明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的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产品编号、设备注册代码、单位内编号以及2021年6月至2021年7月19日,没有维保记录等违法事实。
2.现场照片12张(共9页),证明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电梯正在正常使用的客观事实。
3.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授权书》复印件1份、《电梯维保资质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情况以及具备电梯维护保养资质的情况。
4.《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毛建群人委托电梯维保人员杨建超到我局接受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及材料、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以及可以代理的其他事项。
5.对昌宁县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昌宁分公司负责人制作的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出具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电梯维护保养服务费的情况。
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调查人及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员的真实身份。
7.《昆明杭奥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共17页),证明当事人与客户明确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2021年8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昌市监处告字〔2021〕10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所维保的电梯作业过程中,未严格
执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应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对维保的电梯进行了安全检查及维保作业,排除安全隐患,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着法定合理、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元整(¥1000.00);
三、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以上二、三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此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