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1-1224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2-24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保山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指出:1.昌宁县田园镇璐璐食品店经营的料酒,生产企业为昆明经开区阿拉悟华老作坊调味品厂,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14日,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2.昌宁县田园镇御坊食品店经营的268克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为昆明廊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5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3.昌宁县田园镇御坊食品店经营的220克调味面制品,生产企业为昆明廊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08月09日,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4.昌宁县漭水镇好乐多超市经营的味极鲜(酿造酱油),生产企业为重庆多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年09月18日,氨基酸态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经查:1.昌宁县田园镇璐璐食品店经营的料酒、昌宁县田园镇御坊食品店经营的268克调味面制品和220克调味面制品、昌宁县漭水镇好乐多超市经营的味极鲜(酿造酱油)在收到检验报告时都已全部销售完毕。
因昌宁县田园镇璐璐食品店、昌宁县田园镇御坊食品店、昌宁县漭水镇好乐多超市属于销售环节,当事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并履行好相关的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可免于处罚,我局对上述经营户进行了约谈,要求经营户立即进行整改,并继续做好索证索票及台账记录。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