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1-1203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2-03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指出: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花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对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鉴于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无违法的主观故意,属于流通环节经营,不合格的产品也是外购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局在调查此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履行好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局在调查此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处理结果为: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免于罚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5.00元。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