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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1-1119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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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

2021年09月06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 2021年总局抽检计划有关要求,对昌宁县天天日用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正在经营的黄花菜进行抽样送检。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出具编号为№:GC2153052440014的检验报告,黄花菜的检验结果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1年10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昌宁县天天日用品消费品配送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

2021年10月27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10月27日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现查明: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花菜到收到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2.该批次抽检不合格的黄花菜是从昆明庆丰达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的,按照进货单据2021年08月20日共进9 kg该批次黄花菜,进货单价50.00元/kg,销售价72.00元/kg,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为648.00元 ,违法所得648.00元;3、在经营该批次黄花菜过程中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2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经营的黄花菜进行现场抽样的情况。

2.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3.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黄花菜的过程及经营情况,在经营过程中有无发生不良事件的违法事实。

5.该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6.该超市黄花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可证》复印件1份,黄花菜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该食品店履行索证索票的义务。

7.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黄花菜进货时间、数量、单价、金额的具体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案件承办人认为,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履行好索证索票等义务,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我局在调查此案时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免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决定免于罚款,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5.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宁县支行(户名:昌宁县财政局),地址:昌宁县田园镇右甸东路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