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1-1021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文号 | 浏览量 |
现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食品经营行为违反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胜达商贸有限公司胜达购物广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2.5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富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5.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田园镇金客隆食品店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昌宁县柯街大尔多超市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罚款人民币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