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经企业主动申请,决定对以下1户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同时一并收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附件【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名单(2019年第1号).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