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31127-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监管公共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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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为切实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11月21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利用日常巡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对县城区3家超市以及富德农贸市场内10户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进行督促检查。在做好告知引导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督促市场举办方、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可能影响消费者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进行取缔更换,杜绝“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发生,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下一步,昌宁县市场监管局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指导力度,积极引导食品经营者规范使用照明灯具,还原生鲜食用农产品的自然本色。在《办法》实施后,县市场监管局还将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督促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办法》落到实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