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1-0106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1-06 |
文号 | 浏览量 |
全县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及使用单位:
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现将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药械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使用,自觉规范药械购进、验收、储存、养护、经营及使用行为。
二、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制度,严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
三、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中药饮片,禁止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禁止非法销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中药饮片。
四、依法凭处方调配、销售处方药品。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不经营注射剂。严格落实执业药师在职在岗制度,严禁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五、医疗机构配制医疗机构制剂或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民族药)、使用中药配方颗粒应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
六、依法规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的经营使用行为。
七、严格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发热咳嗽药品购买信息登记。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