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5012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5-01-24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2025年春节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各酒店、宾馆、餐饮、旅游、停车、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有关价格政策规定,切实做好线上线下明码标价工作,价格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拒绝或不履行价格承诺,不得误导、欺诈消费者,不得强制捆绑搭售其他商品和服务,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旅游景区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相关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公示。
三、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经营者在节日期间,自觉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在销售应节商品时,要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坚决抵制“天价”礼品,严禁利用促销活动实施价格欺诈。
四、经营粮、油、肉、蛋、菜、乳制品等重要民生商品或药品的经营者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统筹考虑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依法合理定价,保障价格稳定,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和公众利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哄抬价格等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以上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政务热线12345及12315投诉举报。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