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4070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价格执法 | 发布日期 | 2024-07-09 |
文号 | 浏览量 |
全县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物业服务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二、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企业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依据、公共部位收支情况、举报投诉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违规加价或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物业企业受委托代收水电气等费用时,收费标准应执行政府定价,不得加价收取
或收取手续费。
四、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物业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企业要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企业要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优质优价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五、物业服务企业要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规定: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六、物业服务企业有以下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监督检查。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