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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18-1023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决算 发布日期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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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部门决算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2201000

第一部分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行政参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表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根据《中共昌宁县委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昌宁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昌发〔2015〕23号),设立的正科级单位,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2.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3.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工作。

4.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5.负责市场经济秩序、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的机构。

6.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7.负责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本县商标持有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保山市知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登记监管工作。

8.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9.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

10.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11.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工作。

12.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13.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14.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15.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16.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办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的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开展辖区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17.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18.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9.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7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一是突出重点,强化监管保安全。

1.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截至目前,全县共有食品生产经营3448户,其中食品生产企业60户,食品销售2944户(含保健食品127户)、餐饮服务444户(含学校162户)。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开展从业人员培训12期1711人次,其中管理人员605人,从业人员1106人;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明厨亮灶”业务知识培训5期414人次;开展农村集体聚餐培训2期180人次;利用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加强对《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及食物中毒预防知识的宣传。二是严格行政许可。严格按照国家许可标准,坚持“三不放过”(硬件设施不达标不放过、制度不健全不放过、责令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原则,开展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及时受理。生产环节核查18家(参加市局核查);销售环节许可629家(含保健食品76家);餐饮环节许可164户(含单位食堂8家)。三是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组织65家食品生产企业参加市局举办的食品安全总监培训,现场检查指导小作坊32家,与企业签订承诺书54份;按照行业和食品经营品种,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级风险管理,A级3家、B级42家、C级11家、D级4家。四是加强流通环节监管。按照“六先六后”(先规范批发企业后规范零售商,先规范大户后规范小户,先规范市场后规范零散食品经营户,先整治人群密集的重点区域后规范边远区域,先取缔无照食品经营户后规范有照经营户,先规范市场主体后规范商品)的原则,分类指导、分别规范,全面提高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督促食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标准摆放,实行临期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保健食品和清真食品专柜销售,营造透明便捷的消费环境;推行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销售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市场主办者责任制、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等六项市场准入制度,严把食品市场准入关,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五是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强化重要节日保障服务。以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重要节日为着力点,从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品种入手,对食品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排查整治。检查食品生产企业63户次、食品经营户792户次、超市36家次、单位食堂324户次、旅游景点3个。强化重大活动保障服务。开展“两会”、中高考等重大活动服务保障26场次,保障就餐人数29115人,餐前开展农残快检284批次,餐具37批次,食用油检测4批次。推进量化分级管理。将444户餐饮服务主体纳入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度等级B级以上主体占80%,其中全县学校食堂完成量化分级162所。开展进口食品、草乌等中性药材和山茅野菜等食物制作销售检查,共检查经营户20家。六是加强食品安全电子化信息平台运用。运用信息化电子监管平台加强对37个学校食堂、2所医院食堂和2个农村自办宴席点的监管;各乡镇严格执行昌宁县红白喜事聚集性聚餐制度,按要求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与自办宴席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对自办宴席期间食品安全进行现场指导,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先后在5个乡镇推广运行手机移动稽查终端平台,通过平台上报自办宴席相关数据。七是加强监督抽查。共完成了416个批次的抽检。其中,生产环节:国抽完成了53个批次,省抽完成了36个批次;食品销售环节:国抽完成19个批次、省抽完成40个批次,食用农产品抽检240个批次;配合市局进行抽检:白糖3个批次、红糖1个批次;茶业13个批次、糕点11个批次。到目前为止,共检出5个批次不合格。八是开展专项整治。开展春(秋)季学校食堂及周边环境、婴幼儿食品、茶叶市场等8个专项整治。检查学校食堂162个,学校小卖部14个;检查食品经营户11户,餐饮服务单位90户,检查茶叶生产企业及小作坊79家,检查食品生产企业5家、小作坊350家、食品摊贩250家、食用农产品8家、清真食品小作坊糕点加工1家、保健食品经营户127户、旅游景点7个、水产品经营户25户。九是及时发布预警公告。制定下发春季食品预警公告、清明节期间食品安全预警公告和预防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及野生菌中毒等8期预警公告。

2.强化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目前,全县共有药品经营使用单位322户。其中,药品批发企业2户;零售门店171户(通过GSP认证门店164户,新办未认证门店7户);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149户,其中,市级发证医疗机构5户,乡镇卫生院12户,村(社区)卫生室124户,其他医疗机构8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户、民营医院2户、精神病医院1户、个体诊所3户、学校医务室1户)。全县药品经营从业人员480多人。全县共有实际经营化妆品门店259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138户。一是加强审批认证。共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新办29户、变更13户、注销2户;受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办29户,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28户。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加大对公路沿线、旅游景点和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注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管,严防流入非药用渠道;对零售药店在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进行实名登记,严格按要求限量登记销售,做到购进渠道合法、库存情况准确、销售去向真实;对部分医疗机构开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核查,检查核实10户医疗机构87次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情况;核查22户零售药店的28次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购销情况;检查10户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督促化妆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与化妆品经营店签订《化妆品行政执法告知书》共259份;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监管类别,实施分级动态管理。三是加大整治力度。开展疫苗、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终止妊娠药品医疗器械、全县学校(含幼儿园)等集体用药单位开展药品安全等11个专项检查(整治);按药品经营企业飞检数不低于通过认证企业总数(164户)的2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检数不低于企业总数(138户)的10%的要求,开展零售药店飞检33户,医疗器械零售企业飞检14户,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9份。四是加强抽样监测。全面完成2017年市局下达药品抽样任务90批次,医疗器械抽样任务4批次、化妆品抽样任务6批次。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263例,其中新的和严重的上报 120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126例,其中严重的31例;化妆品不良反应上报12例。五是积极营造氛围。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普法日”、安全用药月等活动,加强对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的宣传。展出宣传展板20块次,播放药械安全知识宣传片3次,发放宣传资料1500多份,开展现场药械安全知识咨询2场次;开展药械化不良反应应急演练3场次。

3.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目前,全县共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157户次,特种设备520台次,新办理使用登记21份,变更登记49份。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坚持“一清二明三加强”的做法, 全力抓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做到底数清,明确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监管人员监管责任,加强监察力度、加强宣传培训、加强业务学习。日常检查企业90家,设备361台,其中锅炉27台,压力容器61台,气瓶21只,电梯142台,起重机23台,场(厂)内机动车辆14台,压力管道73台次。发现一般隐患80条,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41份。在3.15、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采取发放宣传材料、户外电子屏播放安全知识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接受群众的咨询200余人,发放电梯、气瓶和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宣传单2000余份。组织系统内部54人通过学习考取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组织全县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集中培训学习;组织全县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主要负责人100余人集中开展了电梯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了事故防范和应急保障能力。

4.强化产品(商品)质量监管。大力实施工业企业产品(商品)质量分类监管,扎实推进风险防控,保障产品(商品)质量安全。一是工业企业分类监管。对全县35户重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通过自评自查与实地核查方式,确定AA级企业6家,A级企业23家,B级企业6家。二是开展专项整治。开展“地条钢”违法生产企业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排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监管、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以及新生床上用品专项整治,共检查相关企业、个体工商户36户次。三是开展工业产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对5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的生产企业进行年度监管,巡查率达到100%。

5.强化旅游市场监管。在春节、中秋、国庆等重点旅游时段,对龙潭寺、澜沧江桥、滨河生态公园等重点旅游景区开展旅游商品检查。检查旅行社企业及其分支机构20户,景区景点20个,其他各类旅游经营户108户。

6.强化商标广告监管。一是开展商标广告专项行动。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及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三环”“白鹇”化肥及“依兰”洗衣粉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春城”牌注册商标专用权、“昆电工”牌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棵树”商标专用权等6个注册商标专项整治,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台秤7台、“昆电工”牌缆线208卷,1件涉嫌达到刑事案件标准,已现场移交公安部门;开展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以及以“刘洪滨”为名冒充各类专家、学者、苗医传承人等名义代言的医药广告整治。检查县城5个主要街道及9个农村集市,检查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26个次,检查市场主体1034户,责令停止广告发布5条。二是加强广告监测。共检测各类广告230条,其中医疗广告16条、药品广告4条,食品广告24条、保健品广告1条、化妆品广告10条、美容服务2条、招生招聘3条、金融保险22条、其他广告148条。三是加强公益广告监督管理。督促县城LED屏及主要街道显示屏播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作品、野生菌食用安全预警公告及全国昌宁红茶产业知识品牌创建示范区等宣传标语共计356条。

7.强化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播放宣传片等多种形式,提醒和警示经营者及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对广告发布、信息咨询、项目投资、投资咨询、金融、保险、小额担保贷款等市场主体进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宣传,并对开展经营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清查。发放宣传材料1000余份、宣传标语300余条。

二是履职尽责,服务经济促发展。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各项优惠措施,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条件,规范注册登记,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一是加强注册登记。今年新增各类市场主体3440户,其中内资企业9户,私营企业505户,农专社51户,个体工商户2875户。目前,全县共有市场主体15285户,与去年同期13935户相比增加1350户。其中内资企业227户,与去年同期241户相比减少14户,注册资金251558.22万元,与去年同期90815.42万元相比增加160742.8万元;私营企业2344户,与去年同期1885户相比增加459户,注册资金443289.5万元,与去年同期332302.29万元相比增加110987.21万元;从业人数19376人,与去年同期17034人相比增加2342人;农民专业合作社563户,与去年同期482户相比增加81户,注册资金67526.26万元,与去年同期63053.79万元相比增加4472.47万元;从业人数48975人,与去年同期46866人相比增加2109人;个体工商户12151户,与去年同期11327户相比增加824户,注册资金373426.06万元,与去年同期105297.61万元相比增加268128.45万元;从业人数17728人,与去年同期15815人相比增加1913人。二是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自2017年3月1日起,全面启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针对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简易注销,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成本。今年以来,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564户;有67户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已准予简易注销登记44户。三是推进“多证合一”改革。2017年9月29日,召开“多证合一”改革会议,全面启动“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和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多证合一”改革实施以来,共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6680户,占市场主体总数43.70%。四是深化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凡后置审批事项均按照“先照后证”程序办理证照,严格履行“双告知”职责,实现市场监管登记和审批监管的有序衔接。今年以来,共办理“先照后证”设立登记3440户,发出告知书3940份。五是推行企业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积极探索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工作,在保留原窗口办理渠道的基础上,于2016年4月1日起启用了“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申报系统”。今年全县共收到网上名称预先核准申请228件。

2.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一是督促各类市场主体完成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今年应报企业2165户,已报2131户,年报率为98.4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报536户,已报529户,年报率为98.69%;个体工商户应报11054户,已报10555户,年报率为95.49%。二是加强异常名录管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44户次(其中:企业37户次、专业合作社7户次),“移出经营异常名录”34户次(其中:企业30户次、专业合作社4户次),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564户次,“恢复正常记载状态”149户次。三是督促公示即时信息。督促246户企业公示即时信息259条(其中:行政许可信息89条、股东及出资信息158条、股权变更信息11条、行政处罚信息1条)。四是开展企业信息公示自检自查。检查抽查结果公示信息168条,已公示168条,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297条,已公示297条,检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111条,已公示111条,公示率、准确率、完整率均为100%。五是开展企业清吊工作。对连续两年以上未年报的20户企业进行清理(其中2年未年报14户;3年未年报1户;4年未年报5户)。六是进行年报双随机抽查。通过一体化软件“双随机抽查检查”模块中随机抽取执法人员,以工商总局公布的12个大项、41个小项为抽查事项,对按3%的比例随机摇号产生的347户各类市场主体(其中:企业75户,个体工商户257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5户)进行抽查检查。七是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30个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汇总政府部门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目录表,完成了《昌宁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截至目前,共有435条行政许可信息通过云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协同平台归集公示。

3.强化股权出质和动产抵押登记。充分发挥登记行政指导与服务职能,推进股权出质登记,引导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进企业发展。共帮助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16件,出质股权总额为22750万元,为企业融资总额46310万元。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将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一体化系统,及时、准确向社会公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6份(其中新办12份,注销4份),抵押登记金额22202.37万元,从金融机构成功融资50150万元。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公示自查,应公示信息12条,已公示12条,公示率、准确率、完整率均为100%。

4.加大打击传销力度。加强宣传引导,充分揭露传销的危害性、违法性,提高社会公众对传销活动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健全完善群防群治防控体系、建立传销人员数据库,持续保持打传高压态势,进一步巩固“无传销城市”创建成果。共清查出租屋等易聚会场所36个,录入传销人员数据库 33人次。在“3.15”、“5.15”活动期间,利用6995、云岭先锋短信平台等媒体发送宣传短信3万余条,设置宣传展板46块,接受现场咨询1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2万余份。

5.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支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指导个体户发展为私营企业过程中名称、字号的延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27户。

6.实施商标战略。加大农产品商标的培育力度,指导新申请农产品商标28件,新注册农产品商标16件。截至目前,全县已注册商标506件,其中有效注册商标477件;已注册地理证明商标4件;已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16件,保山市知名商标19件;办理注册商标转让2件,变更2件。

7.开展质量品牌培育工程。一是加强省市名牌产品培育申报。组织申报云南省名牌产品 5 个,质量走廊示范单位4家,县政府质量奖5家。二是加强示范创建。坚持以质量和品牌促产业发展的核心理念,采取“强组织、建机制、提质量、树品牌”等措施,做好全国昌宁红茶产业创建示范区验收工作,并邀请专家进行实地调研指导,创建工作已于2017年6月28日通过省级考核验收。三是完成云南名牌经济数据填报。准确如实上报获得云南名牌产品的4家企业相关经济数据。四是营造工作氛围。组织开展“3.15”“质量月”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资料、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宣传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工作典型,累计发放宣传资料600多份,编发工作简报5期。

8.实施标准化建设。一是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在昌宁县委组织部、田园镇、勐廷社区的协同配合下,昌宁县勐廷和谐社区标准化试点通过验收。二是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推进昌宁县蚕桑种植农业标准化示范建设,与县农业局、县蚕桑技术推广站协作,深入企业、乡镇、村社和基地收集资料,并形成《昌宁县蚕桑种植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三是推进高原特色产业农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昌宁红茶》云南省地方标准通过云南省林业标准化技术委员技术审查,待批准发布。

9.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完成“贷免扶补”创业贷款170户,贷款金额1700万元,带动510人就业;完成“两个十万元”微型企业培育工作85户,补助金额255万元,计划内贷款45户,计划贷款450万元;拟承办政策性扶持款项2605万元。

三是完善措施,强化服务促民生。

1.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开展“3.15”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进行消费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健康文明消费,增强消费维权意识。活动中,共发放宣传材料220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0余人次,销毁过期食品、不合格化妆品2500余瓶袋,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180余瓶,销毁假烟400余包、销毁假手机100余台;畅通12315、12331、12365投诉举报平台,创建 “一会两站”181个,申报获得保山市“消费满意示范店”称号2个。今年以来,共接待群众咨询308人次,处理投诉举报72件,处理诉转案9件,投诉争议金额72.52万元,挽回经济损失61.92.万元,投诉举报处理达到100%,投诉举报处理满意率100%。

2.加强标准和计量工作。开展定量包装食品及能源计量监管工作,共抽查生产流通企业5家,抽查商品10个批次;抽查能源企业1家;加强对嘉安、鸿安机动车安全检测公司和昌宁县防疫检测中心等6家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和参与省质监局专家组对昌宁县嘉安机动车监测站的扩项评审工作。

3.加强“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按照“明厨亮灶”工作的基本原则,选择不同业态、类型的餐饮服务单位示范先行,完成了田园、漭水、柯街、温泉四个乡镇的试点工作。目前,持有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444户,开展“明厨亮灶”118户。其中透明厨房35户,视频厨房3户,隔断式厨房41户,学校、医院食堂网络电子化监管40户,完成持证总数27%。

4.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专项治理。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全方位巡查化肥市场,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建立农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农资市场经济秩序。共检查农资经营户256户次,其中,肥料161户次、农药80户次、农机及配件8户次、农用薄膜7户次。

四是强化宣传,依法行政强震慑。加强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执法监管,提高依法办案工作的震慑力和威慑力。全年累计出动执法车辆387台次,执法人员1378人次,检查监管对象1251个次,累计立案查处各类案件211件(一般程序162件,简易程序49件);结案167件(一般程序118件,简易程序49件。其中:食品类结案73件,药械类结案3件,化妆品类结案4件、商标侵权类结案4件、反不正当竞争类结案6件、广告类结案2件、证照管理类结案16件、不合格产品类结案5件、农资类结案5件),结案率79%。案值金额共计119.24万元,罚没款199.33 万元(一般程序199.13万元,简易程序0.20万元),罚没款5万元以上案件1件。

五是转变作风,加强教育提素质。面对新的监管形势,始终坚持把干部队伍政治思想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全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市场监管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形式,领导班子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学习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强化理论武装,指导市场监管工作。二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认清形势,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三是推进“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党纪条规知识考试和竞赛活动,组织党员干部深入松山抗战遗址和腾冲抗战纪念馆开展红色体验式党性教育,铭记历史、祭奠英灵、缅怀先烈;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按照“四讲四有”要求,以“四个合格”为标尺检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四是发挥典型引领。召开“七一”纪念大会,表彰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党纪条规竞赛获胜人员,进一步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强化党员意识、增强党性觉悟,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纳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事业单位0个,其他单位0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末实有人员编制104人。其中:行政编制89人(含行政工勤编制5人),事业编制15人(含参公管理事业编制0人);在职在编实有行政人员85人(含行政工勤人员5人),事业人员12人(含参公管理事业人员0人)。

离退休人员48人。其中:离休2人,退休46人。

实有车辆编制8辆,在编实有车辆8辆。

第二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收入合计17254287.83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254287.83元,占总收入的100%;上级补助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事业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经营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附属单位缴款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其他收入0元,占总收入的0%。与上年对比增长2552793.61元,增长17.36%,主要原因为:

1.人员资金,新增收入1684492.53元;

2.贷免扶补资金,新增收入132800.00元;

3.非税收入清算资金,新增收入612584.38元;

4.中央、省级下达的食品药品综合监管资金,新增收入1761900.00元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支出合计16630386.66元。其中:基本支出14044907.75元,占总支出的84.45%;项目支出2585478.91元,占总支出的15.55%;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共0元,占总支出的0%。与上年对比减少568469.69元,减少3.31%。主要原因为:2016年支出项目经费中,以前年度上级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结余多,比2017年多1426530.95元。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14044907.75元。与上年对比增长1333575.01元,增长10.49%。主要原因为:2017年进行人员工资调整,涉及人员资金,新增基本支出1684492.53元,其中: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占基本支出的80.23%,年人均116166.06元;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占基本支出的19.77%,年人均27595.88元。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7年度用于保障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2585478.91元。与上年对比减少1902044.76元,减少42.39%,主要原因为:

1.药品监管项目,减少项目支出65467.40元,2017年未单独下达药品监管资金;

2.医疗器械监管项目,减少项目支出15000.00元,2017年未单独下达医疗器械监管资金;

3.食品药品综合监管项目,减少项目支出1346063.55元,主要为2016年支出项目经费中,以前年度上级下达的食品药品监管经费结余多,而2017年支出项目经费中,2016年结转的项目资金结余少。项目开展进度为100%。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6530386.66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4%。与上年对比减少327419.69元,减少1.94%,主要原因为:

1.药品监管项目资金,减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5467.40元;

2.医疗器械监管项目资金,减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000.00元;

3.食品药品综合监管项目,减少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346063.55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1171173.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67.58%。主要用于事业运行资金72000.00元,行政运行资金10205693.52元,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586180.79元,执法办案专项资金50000.00元,消费者权益保护资金50000.00元,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事务支出70299.19元,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资金137000.00元;

2.外交(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3.国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4.公共安全(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5.教育(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6.科学技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7.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8.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2255718.85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3.65%。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支出838602.05元,在职在编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263133.20元,贷免扶补工作经费132800.00元,死亡抚恤金支出153983.60元;

9.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支出3103494.31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8.77%。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和市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重大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支出282041.48元,非税收入清算资金支出14274495.38元,食品安全事务资金支出1546957.45元;

10.节能环保(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1.城乡社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2.农林水(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3.交通运输(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4.资源勘探信息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5.商业服务业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6.金融(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7.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8.国土海洋气象等(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19.住房保障(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0.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1.其他(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2.债务还本(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23.债务付息(类)支出0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0%。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760000.00元,支出决算为367075.15元,完成预算的48.3%。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与预算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93445.15元,完成预算的35.82%;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173630.00元,完成预算的78.9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资金,无增减原因为没有因公出国(境)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资金减少,由于我局从严安排出车、控制用车成本,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规范单位因公用车管理,从严控制用车费用,严禁公车私用;

(3)公务接待费资金减少,由于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等;

2.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6年减少157856.75元,下降30.07%。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与2016年一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118452.59元,下降37.9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39403.86元,下降18.50%。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

(1)因公出国(境)费资金,无增减变动;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资金,同比减少1184452.59元,主要为较2016年相比,公务用车、执法用车编制由23辆减少为8辆,所以经费同比减少。

(3)公务接待资金,同比减少39403.86元,由于我单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及省、市、县关于厉行节约的相关要求,简化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宴请、接待规模和规格,不上高档菜、不上烟、不上酒,严禁公款私请等。

(二)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3445.15元,占52.7%;公务接待费支出173630.00元,占47.3%。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元,共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193445.15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元,购置车辆0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193445.15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8辆。主要用于开展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质量监管、执法检查等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173630.00元。其中:

国内接待费支出173630.00元(其中:外事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126批次(其中:外事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1800人(其中:外事接待人次0人)。主要用于开展市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用车及上级领导部门到昌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研等(相关工作,产生的接待批次及人次等)发生的接待支出。

国(境)外接待费支出0元,共安排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接待人次0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1.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676800.07元,与上年对比增加2346315.74元,增加14.86%,主要原因为:

(1)商品和服务支出资金,新增221665.74元;

(2)其他资本性支出资金,新增124650.00元。

2.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

(1)办公费:114092.42元;

(2)水费:8147.80元;

(3)电费:21136.92元;

(4)邮电费:182488.05元;

(5)差旅费:104665.80元;

(6)维修费:369009.32元;

(7)会议费:15403.00元;

(8)培训费:326509.00元;

(9)公务接待费:89400.78元;

(10)劳务费:39180.00元;

(11)工会经费:105000.00元;

(1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60562.97元;

(13)其他交通费用:724715.00元;

(14)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73139.01元;

(15)办公设备购置:243350.00元。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产总额19122795.38元,其中,流动资产4242361.95元,固定资产14580111.73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0元,在建工程0元,无形资产300321.7元,其他资产0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与上年相比,本年资产总额增加970335.87元,其中:流动资产增2263390.57元,固定资产减少1293054.70元,对外投资及有价证券增加0元,在建工程增加0元,无形资产无增减,其他资产增加0元。处置房屋建筑物514平方米,账面原值179464.11元;处置车辆15辆,账面原值1603392.41元;报废报损资产176项,账面原值346975.00元,实现资产处置收入740.00元;出租房屋平方米,账面原值无法计量,实现资产使用收入274069.99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1.部门年度政府采购支出合计949700.00元,其中:货物采购支出669700.00元,工程采购支出0元,服务采购支出280000.00元。主要用于:办公设备、专用设备购置支出949700.00元。

2.无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四)绩效自评信息情况

2017年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74500.00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

2017年重大公共卫生中央补助资金300000.00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

2017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县级食品快速检验车配备项目880000.00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

商标战略工作专项经费、打击传销与反走私工作经费、消费维权工作专项经费、质量强县专项经费、四品一械行政许可及工本费、重大餐饮活动保障经费、食安办工作经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经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经费、证照登记工作专项经费(“五证合一”、“两证整合”)共计485000.00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

(五)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无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六)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上级和其他同级部门补助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科目代码2080501):指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八、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监督索引号53052400142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