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9_Z/2021-01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
单位(盖章):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填报人:李海蓉 联系电话:7120829 |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省级服务指导标准 | 州(市)级服务指导标准 | 县(市、区)级服务指导标准 | 备注 | ||
1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联络员变更 | 无 | 市场主体 | 变更企业联络员 | ||||||
2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管理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市场主体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
3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变更 | 无 | 市场主体 | 变更个体工商户联络员 | ||||||
说明:1.清单梳理只列主项。 2.结合云南省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承接事项和工作实际,平台承接事项在备注栏备注。 3.无事项的单位请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