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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4112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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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关于预防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预警公告(2024年第11号)

进入秋冬时节,为加强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防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预警公告如下:

一、草乌、附子等中药材含乌头碱,有剧毒,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不是食品,更不能当作普通食品、普通药膳食用。加工不当会导致心律失常、呼吸衰竭、休克甚至死亡。草乌、附子属于毒性中药材,其主要成分乌头碱类对人体毒性极强,0.2毫克乌头碱就能让人中毒,3毫克就能致人死亡。炖煮等普通加热方式无法完全破坏其毒性,食用后容易导致中毒甚至死亡。

二、严禁各餐饮服务单位以任何方式经营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家庭、个人不要擅自加工、食用和邀约他人食用草乌、附子等乌头类中药材及制品(包括自制的泡酒),以防中毒。家庭自制的含有草乌等毒性中药材用于外用的泡酒,应当标识清楚并妥善存贮,严防误饮误食造成中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单位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供餐单位、养老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婚丧嫁娶和会议集体用餐等群体性聚餐场所,严禁加工食用以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防止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五、如因疾病确需服用,应到正规医疗机构购买经过科学炮制的草乌、附子,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六、若不慎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制品后,出现口舌麻木、恶心呕吐、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疗机构就诊,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昌宁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