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73430283-3/20240408-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4-08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告知书

全县各酒类商品经营户和消费者: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民族的希望。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给未成年人营造绿色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就全县酒水经营单位和消费者依法落实主体、社会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商场、超市、便利店、餐饮服务单位等酒类商品销售单位,必需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标志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类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二、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履好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各经营户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把好源头关,帮助未成年人远离酒类商品,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未成年人在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环境中健康快乐地成长。

广大消费者要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责任,从自身做起,不让未成年人代帮助购买酒类商品;不在学校、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场所吸烟、饮酒,帮助和带动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公众如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产品违法违规问题的,请收集好相关证据资料,拨打“12315”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告知。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