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30915-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燃气灶具等产品经营户: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县燃气灶具等产品市场经营秩序,提高燃气灶具等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云南省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保山市市场监管部门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要求,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昌宁县市场监管局现将燃气灶具等产品规范经营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依法诚信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三无”或国家明令淘汰的及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
二、严把进货关。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索要供货方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凭证、购货发票等,确保出现质量问题时可追溯,并建立进销货台账,记录购货时间、批次、数量、销售去向等信息。
三、严把验货关。验货时要重点查看燃气灶具等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CCC认证标志和熄火保护装置,外观标识是否齐全(铭牌、厂名、厂址、型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
四、开展自检自查。自行下架并妥善处置不符合要求的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不得售卖给消费者。
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执法检查等工作,发现违法问题时,要主动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对于经营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产品中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零容忍,坚决依法查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