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30/2015-1128006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2-24 |
文号 | 浏览量 |
一、行政许可名称
餐饮服务许可
二、设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云南省餐饮服务许可信息公示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办理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人经营场地装修、设施设备整改、完善许可法定资料时间、申请人自身原因耽误时间等不计入办理时限内)。准予许可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公示期)向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经批准筹建企业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所要求的经营条件;
(四)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五)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条件。
五、办理程序
(一)企业的向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管理股提出申请,个体工商户的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
(二)提交资料
(三)受理
(四)现场核查
(五)决定
(六)公示
(七)发证
(八)公告
六、提交材料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及健康合格证明;
(五)餐饮服务单位管理组织设置情况;
(六)遵守法律法规承诺书;
(七)餐饮服务场所(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且租期应一年以上);
(八)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九)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
3.食品及原料仓储管理制度;
4.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
6.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及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9.粗加工切配操作管理制度;
10.烹饪加工操作管理制度;
11.餐饮业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
12.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3.处理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
14.专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5.食物留样制度;
16.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7.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
18.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十)使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或安全检测报告(复印件);
(十一)不属于《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资料;
(十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十三)特大型、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2.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应包含食品和食品原料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规程);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4.环境卫生自查计划;
5.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包装合格证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施设备的有关资料。
(十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及情况说明;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变更需提供拟任者的任职证明或有关资格证明(如董事会任命文件等)及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七)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八)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提供新办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材料;
(九)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制度建设等内容有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申请书;
(二)补发原因及情况说明;
(三)遗失补办,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及复印件(遗失声明应在与发证机构同级或以上级别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或者发证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四)损毁补办,需毁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五)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申请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委托书。
申请者需要准备申报资料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须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鲜章或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签名。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或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联系电话:0875—7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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