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30/2015-1128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08-04 |
文号 | 浏览量 |
※ 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条件和食品安全培训的有关要求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的材料
1.申办《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5.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6.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7.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1.使用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12.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13.关键环节食品加工规程;
1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5.与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
16.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资料;
1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
1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2.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3.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4.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5.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8.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
9.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10.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