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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2020-043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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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昌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序号

实施主体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服务对象

服务内容

省级服务指导标准

州(市)级服务指导标准

县(市、区)级服务指导标准

备注

1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联络员变更

市场主体

变更企业联络员

2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证照管理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市场主体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3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变更

市场主体

变更个体工商户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