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2020-04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0-04-30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省级服务指导标准 |
州(市)级服务指导标准 |
县(市、区)级服务指导标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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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联络员变更 |
无 |
市场主体 |
变更企业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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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管理事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除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毁坏。 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市场主体 |
增加、减少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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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个体工商户联络员变更 |
无 |
市场主体 |
变更个体工商户联络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