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9_A/2018-01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1-15 |
文号 | 浏览量 |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送主体
凡2017年12月31日前,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均应报送2017年年度报告。
二、报送时间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报送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不接收纸质报告。个体工商户可到本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纸质方式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报送年度报告。网址:http://gsxt.ynaic.gov.cn。
四、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列入(或标注)经营异常名录(或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五、注意事项
1.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换照手续,再报送年度报告。
2.企业联络员在报送年报信息时,必须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其它自行公示信息填报”栏目中填报公司股东信息、股权转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出质信息。
3.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访问量大,请各类市场主体在5月30日前完成年报,以免网络拥堵造成延误。
4.年报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不少于3%的比例随机抽取核查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会被列入(或标注)经营异常名录(或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方式
各类市场主体在年度报告中遇到问题,可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咨询,或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电话:7120411;7120829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