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3430283-3-02_H/2018-0313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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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二)承担昌宁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负责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三)负责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的工作。
(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责任各级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推进市场监管的社会共治,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完善质量检验检测技术支撑保障体系。
(五)负责市场经济秩序、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的机构。
(六)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负责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本县商标持有人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云南省著名商标和保山市知名商标;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企业名称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登记监管工作。
(八)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推广合同示范文本;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实施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九)负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负责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管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工作。
(十)负责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提高质量发展水平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技术机构、计量器具;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实施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工作。
(十二)负责依法管理和监督辖区认证认可工作。依法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对依法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督,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辖区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开展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采用国际标准;推进开展各级各类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组织推动和监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四)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和使用登记,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十五)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辖区监管年度计划,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辖区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
(十六)负责监督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标准、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承办在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及医疗机构制剂生产许可证核发中的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开展辖区内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十七)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检验工作。组织开展辖区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和药物滥用的监测工作;负责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十八)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十九)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审批项目,以昌宁县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为准。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其中1个为副科级机构);设13个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为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重要工作的督查督办,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承办处理各部门报送的有关请示、报告、征求意见稿等文件;承担起草综合性文稿工作;承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议;负责办理和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承担文电处理、会务、信息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档案、接待联络、综治维稳、安全保卫、信访、应急管理、后勤保障及其他行政事务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科技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人事股(党委办公室)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局机关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干部职工的管理和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局机关、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编制、工资和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干部职工考核评价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各所属党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党委部署工作情况;处理局党委日常文书,负责起草各时期中心工作、党委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文件管理、印鉴保管和使用,筹备党委各种相关会议;负责做好党员信息及档案管理、党费收缴、党内统计、报表工作;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协调与工会、共青团、妇委会以及其它部门的日常工作;抓好下设党组织建设,指导下设党组织换届改选工作,督促指导下设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及有关党内制度执行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工作和相关考核。
(三)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上级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重大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规划,并协调推进实施;承担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综合协调任务,推动健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推动全县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拟定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牵头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乡镇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纪检监察室
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对全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全局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并严格按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范围内进行监督;受理对全局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全局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情况,及时向局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开展相关工作;受理全局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负责系统内行政监察工作;对重大工作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协调研究、制定系统内综合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
(五)计划财务股
负责机关财务、基本建设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单位专项经费及国家、省、市、县投资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国家、省、市、县安排的系统执法装备、检验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负责制定机关和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财务、资产、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决算,统筹安排和管理各项资金;负责组织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收缴和监督管理各所财务工作,协调专用票据的申报及核销工作;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与招标采购,编制汇总、审核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单位基本建设、各类项目专项资金的统筹和管理。
(六)政策法规股
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法制工作相关制度和具体措施、办法;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书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申办、变更、核发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与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七)行政许可股
负责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并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行政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的行政许可;办理机关、社团、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负责登记注册的内资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协助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八)质量发展与监管股
负责产品质量综合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担质量发展规划、质量强县战略、名牌发展战略、年度质量报告的组织实施工作;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省、市、县质量奖励制度;组织协调质量考核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承担市级委托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工作;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产品质量的统计、汇总和分析工作。
(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等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特种设备开工告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考核工作。
(十)标准化和计量认证监管股
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指导协调农业、工业和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承担标准分类管理和强制性标准管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承担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负责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与管理工作;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对市场计量行为、检验人员资质、计量仲裁和能源资源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负责对计量认证、实验室审查认可、产品质检机构审查认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十一)食品监管股
负责贯彻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承担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按规定权限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依法组织对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指导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展各项检测检验工作;制定全县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抽验计划;根据抽验计划,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及风险监测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状况调查;拟定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督促实施;承担全县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培训管理等工作。
(十二)药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贯彻执行药品的法律法规、药品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等质量管理规范;负责检定、抽验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负责特殊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信息化建设和组织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负责中药材集贸市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现场检查工作;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贯彻执行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普及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知识,收集分析药品质量信息,发布药品质量公告;负责审查、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协助上级部门做好药学(非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册和管理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依法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指导药品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监测中心完成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与药物滥用监测和再评价工作。
(十三)信用体系监管股(市场监管股)
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企业信用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市场主体信用公示信息检查、实地抽查、核查工作;承担市场交易行为、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督管理;承担合同监督管理;负责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十四)商标广告监管股
承担保护商标专用权和商标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监督管理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组织实施商标战略;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负责全县户外广告登记监管工作;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体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查处广告违法行为;负责指导广告协会工作。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
承担指导、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执法工作;承办上级交办和部门移送案件;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假冒伪劣商品、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无照经营牵头查处工作;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承担协调有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工作;负责本区域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负责办理、转办、交办和移送投诉举报案件;负责指导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中心工作。
(十六)派出机构
1.在13乡(镇)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具体设置如下: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田园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漭水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田坝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柯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卡斯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湾甸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更戛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勐统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温泉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鸡飞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翁堵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耈街市场监督管理所、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珠街市场监督管理所。
2.市场监督管理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划。
(2)负责对辖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县局授权负责开展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相关许可的登记注册工作,确认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及相关授权登记许可;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分会工作。
(3)负责对辖区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参与监督管理生产要素市场;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生产、流通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商)品、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以及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4)负责辖区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负责辖区范围内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监测辖区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开展产(商)品质量监督。受理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建立并完善消费维权体系,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辖区内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
(6)负责规范、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落实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7)承担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
(8)承担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在乡镇食安委的领导下就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辖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负责对食品药品协管员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
(9)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负责协助辖区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0)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