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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30283-3-30/2015-1227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发布日期 2015-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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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食药监督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表

附件1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调查表

单位 (盖章):   昌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2015.1.28

一、组织领导(在对应栏打勾或直接填报)

()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 ),或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实施四项制度)、列入政务公开工作 ( )、采用其他方式 (  )

责任部门: 办公室          负责人:罗正东

联系人: 罗正东            联系电话:0875-7130130

()96128政务服务专线主管部门及科室:

 分管领导林小楠    联系人罗正东      电话:0875-7130130

二、2014年工作亮点,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改进措施

 

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存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信息上报较为滞后,公开内容及时性较弱;二是信息公开内容深度和广度不够,主要体现在公开内容尚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求;三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不足,门户网站与公众的互动性不高,许多群众还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网站信息与群众的互动方面薄弱。

 

 

 

 

 

三、意见及建议

(一)强化信息发布更新。将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第一时间发布政府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政策信息。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政府网站信息内容更新的保障机制,提高发布时效,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内容更新情况进行监测,对于内容更新没有保障的栏目要及时归并或关闭。

(二)加大政策解读力度。政府研究制定重大政策时,要同步做好网络政策解读方案。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政策出台时,在政府网站同步推出由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或开展的访谈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地解读政策。要提供相关背景、案例、数据等,还可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增强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三)做好社会热点回应。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要依法按程序在第一时间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及时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围绕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政府网站作出积极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化解矛盾,理顺情绪。

(四)加强互动交流。要通过政府网站开展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广泛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搭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进一步完善公众意见的收集、处理、反馈机制,了解民情,回答问题。开办互动栏目的,要配备相应的后台服务团队和受理系统。收到网民意见建议后,要进行综合研判,对其中有价值、有意义的应在一定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工作日,无法办理的应予以解释说明。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表2014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昌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统 计 指 标

单 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125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8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8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0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74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51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544

1.当面申请数

544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544

1.按时办结数

544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 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数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0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情况数

 

(二)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0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费用

万元

0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1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人员数

2

1.专职人员数(不包含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

 

2.兼职人员数

2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0.45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单位负责人:沙军良         审核人:  沙军良          填报人:罗正东

联系电话:  0875-7130130                           填报日期:2015.1.28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件公文计为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条。其他政府信息,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人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人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